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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文创商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文创商品的经营与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执行力,促进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化、合理化、科学化运行,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根据《兰州大学校名校标类标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保障部商务中心负责带有校名校标商品的开发定制、经营销售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除后勤保障部外,校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标识以营利目的(含潜在营利目的)使用的,须向后勤保障部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保障部审核、学校办公室授权、签订许可合同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商务中心文创店根据工作需要与内控要求设立经理、店长、会计、出纳、采购、商品设计员、网店运维员、库管、店员及其他兼职岗位。

第五条 商务中心成立商品订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订购小组”),负责文创商品的商品开发、打样、招标、询价、定购、代销等事项。

第六条 文创商品印制兰州大学校名校标,应严格按学校视觉识别规范执行。

第七条 文创商品定制,除文化用品的笔记本、笔、稿纸等外,应合理控制数量与库存,因定制量出现明显偏差,造成商品积压的,应纳入相关人员绩效考核。

第八条 商务中心应严格控制穿戴类文创商品的定制,此类商品定制由分管副部长在后勤保障部相关范围内调研,并与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办公室、采供办公室等部门沟通后执行。其他节庆类商品应先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再决定采购数量。

第九条 商品库存不足时,库管应及时与经理沟通货品补充数量及供货价格,销量较大商品的补货,补货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批次货品的价格,如因市场成本增加使供货价格变动的,商务中心应重新启动市场询价,确定供货价格。

第十条 商品验收严格按照《后勤保障部货物和服务采购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商务中心应成立文创商品验收小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货品总价值低于5万元的,由文创经理、库管、供应商共同验收;货品总价值超过5万元(包括5万元)、小于10万元的,由部门负责人、文创经理、库管、供应商共同验收;货品总价值超过10万元(包括10万元)的,由分管副部长、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计划财务办公室、采供办公室、部门负责人、文创经理、库管、供应商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入库验收单入库,验收不合格的,第一时间做退货处理;

第十一条 网店运维员依据验收单将货品信息上传至线上商城,并做好网上商城营销后台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新品上架前,文创经理应策划相关营销宣传及推广活动,并形成新品推广方案,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推广。

第十三条 所有商品在销售过程中都必须陈列展示,商品摆放要美观,且重点突出明星商品,陈列商品要经常变动位置,应充分利用黄金区域摆放主推商品。

第十四条 文创商品按照“成本加成定价法”的原则确定销售价格,经中心主任办公会通过,分管副部长审核后执行。

第十五条 迎新季新生凭入学通知书享受9.5折优惠;单位或个人单次购买货品超过100件的可享受9.5折优惠。

第十六条 对于长期合作客户或者重要客户,可根据订单数量再次给予优惠,优惠幅度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在经营过程中,文创经理可组建学生勤工助学销售团队,学生销售团队依据销售额的3%发放劳务费。

第十八条 店长每日在下班前组织店员做好店内文创商品的盘点工作,必须做到账物相符。发现商品短少、毁损的应由该货品的当班销售人员负责;若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当日店内当班人员共同承担赔偿损失,按商品的销售价全额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店长每日在下班前核对当日的总收款额和总销售明细,确保当日的销售款项准确无误,并将销售数据于当日22点前报送商务中心财务人员。

第二十条 商务中心应建立每月文创商品盘点制度,盘库人员应核对商品类别、销售数量、库存量、储存量等,确保商品与进销存数量一致。库存商品与进销存数量不一致的,库房管理人员应承担管理责任,商品数量超过实物的,应做出说明,商品数量少于实物的,应由库管进行赔偿。

第二十一条 商品出库应严格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积压生产日期长的商品。

第二十二条 若商品超过三年还有库存,商务中心应提出滞销品处置方案,经后勤保障部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商品的储存保管应按《后勤保障部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萃英轩”校园文创纪念品经营与管理办法》(后勤保障部发〔2019〕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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