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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师生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后勤保障部各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包括食堂、宾馆、公共浴室、游泳馆、超市、学生公寓、体育馆、教室、书店、通勤车等。

第三条 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感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等与本部门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扩建、新装修校舍,课桌椅等家具配置完毕后,应参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3)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对校舍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空气检测评估报告由各部门留档。

第五条 各部门所辖经营及服务区域,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三包”范围为:纵向自门前墙基至道路沿石(无道路沿石的至门前5米),横向至毗邻单位(无毗邻单位的外延3米)。

本条所称“三包”指,包卫生,即门前无垃圾杂物、无污水、无污垢、无积雪,无油渍或严重积尘;包美化,即协助物业部门保护好绿化设施,及时清理部门经营活动造成的垃圾杂物;包秩序,即禁止门前乱挂晒、乱占道、乱堆放、乱张贴等影响校容校貌的行为。

第六条 食堂、公共浴室、游泳馆、宾馆、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经营部门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并按规定定期年检。

第七条 食堂、公共浴室、游泳馆、宾馆、超市等公共场所中直接服务师生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师生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执行后勤保障部“两级监督”工作机制,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负责卫生工作的全面督查和重点抽查,各部门负责卫生工作标准的建立和日常巡检。

第九条 各部门根据日常巡检结果,每月向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汇总上报本月检查情况,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结合部门上报的问题、师生对卫生工作的意见等进行督查和复查。

第十条 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结合督查、抽查情况,通过OA定期以工作简报方式向部领导通报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根据后勤保障部与各中心签订的《目标任务书》对卫生工作存在问题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考核,存在严重问题拒不整改的,应纳入绩效考核负面清单范畴。

第十二条 各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体育设施、饮用水、食品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罚的,严格按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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