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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障部暂借款的管理,规范借款、报销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兰州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结合保障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为职工因公办事、出差、购买材料及设备、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经批准可借用公款。

第二章  借款规定

第三条 借款人需填写《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借款单》,经所属科室、中心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计划财务科科长、保障部部长签字审批后,到计划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 属工程预付、购物借款,还需提供询价表或经济合同,达到学校招标(或不适宜招标)标准的,要有学校招标项目审批表(或不适宜招标项目审批表)。借款均以转帐支票或汇兑方式对公支付,一律不办理现金借款。

第五条 因公出差借款,原则上只预借往返路费,住宿费按规定标准预借,参加培训及会议要有培训、会议通知方可预借培训费、会务费。

第六条 计划财务科要严格控制借款,对各种借款要严格审查,首先要核实用款金额,对超出实际用款额的要核减;其次要审查借款理由,对借款理由不充分或与经费开支范围不符的,应予拒支。

第七条  一般小额支出(500元以下),不予借款,建议经办人先垫付,后报销。

第八条  周转金借款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三章  报销规定

第九条  业务结束后,借款人必须及时到计划财务科办理借款的冲账手续,因故未使用的借款必须及时退还计划财务科,科室、中心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或挪作他用。

第十条  因出差借款者,应在返校后7天内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一条  同城结算的各类借款,借款人应在15天内办理冲账手续;异地结算的各类借款,借款人应在30天内办理冲账手续。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科应严格审核借款的使用情况,对与借款用途不相符,票据不真实、不合法等情况,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冲账。

第十三条 周转金借款应在年末归还,下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借款清理

(一)计划财务科应定期进行借款账龄分析,对于账龄较长的借款应及时进行清理工作。

(二)各科室、中心应重视暂借款的管理,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计划财务科切实做好暂借款的清理工作。

(三)按照“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借款人在原借款尚未冲帐时,一般不得办理新的暂借款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应写明原因,经主管副部长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申请办理。

(四)各科室、中心借款数额较大且欠拖不报,由经办人说明原因,科室、中心负责人及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党政联席会备案。

第十五条 移交手续

 职工调离后勤保障部前必须结清所有的暂借款,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结清的,由科室、中心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批准,变更借款人姓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六条 坏账处理

(一)为了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公款私用,对借款逾期不冲账的,计划财务科有权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具体处理办法为:应冲未冲的,次月代扣工资(报销后返还);应冲半年不冲账的,逐月按借款余额的1%从工资中扣资金占用费(不返还),扣款作为保障部“其它收入”处理;最后一次扣款后,无特殊情况,六个月仍不冲账的,将停发工资津贴及各类奖酬金。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原因,经部长批准后可暂不扣发工资。

(二)属于借款人、项目负责人(或科室、中心负责人)失误造成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坏账,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要求予以全部赔偿。

(三)科室、中心负责人负责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借款冲账,并承担借款人因离校、失踪、去世等未结清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1年印发的《兰州大学后勤集团暂借款管理暂行规定》(后勤集团发〔201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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