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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引进社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后勤社会化改革,规范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引进社会企业的监管机制,提升后勤管理服务质量、货物质量及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标准和后勤保障部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后勤保障部引进餐饮、超市、物业、工程等各类直接服务师生的社会企业。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引进社会企业招标选择以及进入我校社会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现已进入我校经营的社会企业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按本办法整改;仍不达标的,按规定退出我校服务经营行列。

 

第二章   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引进社会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后勤保障部的相关制度。

第六条 引进的社会企业应配合国家、地方政府及学校、后勤保障部做好监督检查,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经营,营造文明、卫生、舒适的服务环境。

第七条 引进工程服务类社会企业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大学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后勤保障部维修改造工程监管实施细则》及国家工程建设领域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从安全、质量、资金、进度、服务等方面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第八条 各施工项目完成后,质量监督科及使用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填写综合评价表,作为考核和挑选优质施工单位的依据。

第九条 引进社会企业应遵循质量、成本、交付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材料采供科对后勤保障部物资供应商进行日常管理,详见《后勤保障部物资供应商管理制度》。

第十条 引进社会企业由后勤保障部相关服务中心直接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服务中心的经营管理规定、服务标准、工作守则等有关制度。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部相关服务中心建立引进社会企业的服务规范,落实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学校、后勤保障部的要求,履行对引进社会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其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监督其执行学校、后勤保障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引进社会企业服务经营期间,出现服务对象投诉商品及服务质量、价格、安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后勤保障部有权要求引进社会企业及时整改并核实处罚。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每季度对引进社会企业进行一次综合评审,在后勤保障部网站或以合理方式公布评审结果。师生权益部门监督、满意度问卷调研、“掌上兰大”吐槽吧、“校长信箱”及“一站式”服务大厅电话投诉、不定期专项检查等纳入每季度综合评审内容。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对引进社会企业的综合评审结果分为绿牌(诚信企业)、黄牌(警示企业)、橙牌(严管企业)和红牌(解除合同企业)。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为黄牌的企业应立即开展专项整治,评审结果为橙牌的企业应停业整顿,评审结果为红牌的企业退出经营。


第三章  罚则

第十六条 引进社会企业服务经营期间违反相关服务中心的经营管理规定、服务内容和标准、工作守则等,依照各服务中心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引进社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勤保障部有权扣除一定数额的风险保证金同时下达警告函(连续警告三次的发一张黄牌);后勤保障部扣除风险保证金的,不影响相关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引进社会企业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内容,视情节、后果,每项、每次扣除风险保证金1000元(相同问题同一年反复多次处罚的,处罚金额乘以违规次数,以示警戒,下同);

(二)后勤保障部定期反馈关于“师生座谈会”、“校长信箱”、“掌上兰大”吐槽吧、“一站式”服务大厅的投诉及建议,引进社会企业期限内未能整改每次扣除1000元;

(三)引进社会企业过失致使后勤保障部财产损失的须原价赔偿,同时承担因过失造成的后果并扣除风险保证金3000元;

(四)师生群体对引进超市、餐饮、物业服务类企业季度满意率分别为95%、90%、90%以上;投诉回复率为100%,未达到要求每次扣除3000元;

(五)后勤保障部每季度不定期对引进社会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发现相关问题,限期内未能整改每次扣除3000元;

(六)引进社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或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中被处罚或扣分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除风险保证金5000元(不含相关职能部门的罚款)。

 

第四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引进社会企业在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视为非正常情况退出:

(一)违反相关行业法律法规、国家、地方政府相关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建立相关经营行业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处罚的;

(三)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拒不调整或限期调整不到位的;

(四)转包或未经允许有分包经营行为的;

(五)商品质量差、服务态度差,价格高、师生满意率低;监管措施不力;制订落实不到位,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恶劣的;

(七)联合其他引进的社会企业上访、信访,扰乱学校办学秩序的;

(八)不配合国家、地方政府及学校、后勤保障部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九)发生人身财产损害或造成其他重大生产责任事故的;

(十)被媒体曝光与我校有关的事项,产生不利影响的;

(十一)未经学校同意,利用学校资源从事对外经营服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未经后勤保障部同意,无故停止营业的;

(十三)风险保证金余额扣减为零的;

(十四)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的。 

第十九条 合同到期双方未续约,引进社会企业拒绝搬离或逾期不缴纳费用的,后勤保障部有权扣除全部风险保证金,并依法保留诉讼权利。

第二十条 因前款原因导致发生诉讼的,引进社会企业承担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并承担至交回房屋期间3倍的租金。

第二十一条 连续12个月内(含跨年)累计受到3次黄牌或2次橙牌的企业,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引进社会企业在经营期间因违规、违约被退出经营后,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引进。

第二十三条 引进社会企业法人或员工在经营期间触犯刑法及其他性质恶劣的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退出经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已进入我校经营的社会企业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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