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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保障各类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长期运行,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师生生活等正常进行,根据学校和行业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方针,实行设计与运行相结合,正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自行维护与委托维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勤保障部管理的设施设备(以下简称“设施设备”)包括:

给排水设备:包括二次供水设备、空气热源泵、水泵及其控制装置、直饮水机、污水处理设施、供暖设备等;

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控制系统、消防栓等;

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配电柜、变压器、发电机、计量设施、照明设施等;

空调及通风设备:包括中央空调机组及其附属设施、通风机、冷气机组等;

特种设备:包括电梯、锅炉、各类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

不包含社会企业投入的各类设施设备,如自助售货机、洗衣机、直饮水机、快递柜、洗车机、吹风机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负责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通过技术、经济和行政措施对设施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审核和监督使用管理部门上报的设施设备购置、使用、维护、更换、报废计划,做到科学规划、合理使用。

   第五条 使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设施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报废及更新等工作,监督管理第三方维保单位。

   第六条 计划财务办公室负责设备购置、维护保养经费的审核,资金支付及财务监督工作。  

   第七条 采供办公室负责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设备(含维护保养)的采购管理工作,使用管理部门负责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维修改造过程中已有设施设备的保护及新装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移交等工作,并会同各部门监督施工单位做好质保期内设施设备的维保工作。

   第九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各类设施设备的固定资产入账、处置(报废)等事项的审批办理工作。

   第十条 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职责履行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节能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设施设备日常用能监管,协助做好校外经营性单位能源使用费用的收取。

第三章 购置、验收与处置

   第十二条 设施设备购置前,需经过论证和设计,严格按国家和学校招投标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必要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设备的购置严格按照《后勤保障部采购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和学校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设备的选定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基础上,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使用安全、经济、节能的产品。

   第十四条 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后勤保障部货物和服务采购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和学校货物验收相关规定执行,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设备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对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丧失使用价值或危及安全的设备应按照《后勤保障部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报废。

第四章 运行与维保

   第十六条 设施设备维保选择自行维保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维保的方式进行养护,应以自行维保为主。委托第三方单位维保的,使用管理部门应将维保费用列入日常预算中。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规定,经后勤保障部同意,可以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维保:

(一) 使用管理部门不具备相应维保资质的;

(二) 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必须委托第三方维保的;

(三) 从经济效益方面权衡,选择第三方维保更为合算的。

   第十八条 与第三方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时应明确维保单位的维保范围、价格、内容、标准(含频次、应急措施等)、职责、损失赔偿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第三方维保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优胜劣汰”机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督促其完成维保工作,杜绝“以包代管”现象出现。

   第二十条 第三方维保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保,及时填写检查和维保记录,使用管理部门需做好维保过程中的跟踪检查并在相关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掌握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缺陷故障及时、有效消除。根据国家规范技术要求,必须进行年检的设施设备应制定年检台账,并在年检结束后在设施设备上标识。

   第二十一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坚持定期、不定期巡检设施设备现场,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与保养,并填写相关记录表格。

   第二十二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完善管理机制,各类设施设备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维保和安全工作。建立岗位责任、运行维护、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规程,监督作业人员规范操作,确保设施设备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质保期内,设施设备维保、维修由厂家或供应商负责,使用管理单位和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应提前介入并做好监管;质保期结束,厂家或供应商移交完成后,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维保或委托第三方单位维保,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进行监管。

   第二十四条 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及故障现象。

   第二十五条 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设备,使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申请安全技术评估,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同时,加强检验、检测和维保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六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根据设施设备运行状况和档案记录,在年底预算编制工作中安排下一年度设施设备大修计划。

第五章  档案、考核与培训

   第二十七条 设施设备资产实行二级建账管理体制,一级建账单位为综合办公室和计划财务办公室;二级建账单位为设施设备使用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对所有设备统一分类编号、建账、立卡,做到分类清、状况清、地点清、责任人清,技术资料齐全、原始记录准确完整。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内控工作小组对使用管理部门设备的使用、维护、运行状况、效益等每年进行定期(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和不定期的检查与考核,并与部门年终目标任务绩效挂钩。对管理不到位的应及时向相关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化解问题。

   第三十条 使用管理部门应加强设备操作的学习和考核,积极参加后勤保障部或其他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或其他危险性设施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部门与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维保单位未按照维保合同规定履行维保责任或服务质量不合格时,使用管理部门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未完成整改要求或整改不到位的维保单位应及时上报后勤保障部,采取停付合同款项、解除合同关系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 因管理人员更替导致设施设备管理不到位或出现安全责任、资料缺失或无法操作的,追究相关专责及使用管理部门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餐厨设备、车辆等专业设施设备由餐饮服务中心、运输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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