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委托经营食堂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经营食堂,是指后勤保障部为提升我校餐饮服务水平,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而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并委托其经营的食堂。
第三条 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履行委托经营食堂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委托经营食堂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操作安全、员工管理、环境环保和生产经营等活动负全责。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对委托经营食堂进行管理和监督。
餐饮服务中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相关制度、委托经营合同、引进社会企业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对委托经营食堂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负责委托经营食堂的例行检查和年度考核;采供办公室负责委托经营食堂的原材料和易耗品等所需经营物资的采购服务、库房管理及原材料消耗的监管;计划财务办公室负责委托经营食堂的各类财务数据监管及相关财务结算;后勤保障部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委托经营食堂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委托经营食堂是为学校师生生活和教学科研服务的校内特色风味食堂,具有很强的社会教育和公益属性,经营食堂须坚持公益性和微利原则,追求合理利润。委托经营食堂须按照合同准确定位餐厅经营方向,突出餐厅特色,与其他餐厅形成餐饮服务互补,避免同质化恶性竞争。
第二章 委托经营食堂自我管理
第六条 引进社会餐饮企业应当按照现行各类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并负责在食堂内的实施。
第七条 委托经营食堂应当在餐厅醒目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与餐厅相关的内容,如经营承诺公示牌(内含价格优惠比例)、餐厅110、投诉微信号、投诉二维码等,保持投诉渠道畅通,接受师生监督。
第八条 委托经营食堂按照合同约定的比社会餐饮同类产品优惠比例幅度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15%-30%)确定饭菜价格(附详细成本核算数据),报后勤保障部餐饮服务中心核准后实施,窗口售卖须明码标价。
委托经营食堂须将综合毛利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区间内百分之三十五至百分之四十五(35%-45%),要严把饭菜质量,推出新品时要保证新品制作的标准和品质,做到各地特色风味菜品原汁原味。
第九条 委托经营食堂应当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后勤保障部引进社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建立菜品淘汰机制,合理调整品种。
第三章 学校对委托经营食堂的服务
第十条 后勤保障部应遵循市场规律,不断加强管理,完善服务,支持社会引进餐饮企业在为师生提供高质量的餐饮服务的同时合法合理盈利。
第十一条 物资供应服务。委托经营食堂原材料和耗材一般由采供办公室负责采购和集中配送,价格和结算周期同后勤保障部餐饮服务中心自营食堂。引进的社会餐饮企业可以向后勤保障部推荐物资供应商。
委托经营食堂所需的特殊原材料和耗材,须提前5天向餐饮服务中心提交申请,经餐饮服务中心和采供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自采。委托经营食堂对自采原材料的安全质量负全责,采供办公室应当对引进社会餐饮企业自采的价格及实际用量进行核查。
委托经营食堂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耗材(包括自采)原始清单必须经过采供办公室、餐饮服务中心、供应商和食堂四方共同签字后方可确认。否则,发生的费用不纳入成本核算。
后勤保障部要不断完善机制,确保向委托经营食堂供应的物资物美价廉,供应准时,保质保量。
第十二条 财务结算服务。后勤保障部根据合同按结算周期对委托经营食堂进行财务结算。后勤保障部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委托经营食堂按月核账,月结算表经委托经营食堂经理签字确认后,一般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转账。
后勤保障部严格按照每月的结款周期给委托经营食堂结款,存在异议的部分或不能如期完成的部分工作经双方同意,可延期结算。
第四章 学校对委托经营食堂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采取以下形式对委托经营食堂实施监管:
(一)学生权益部门监督检查:由学生会权益部根据学生日常反映的问题进行检查,委托经营食堂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堂开放日”等活动让学生参与并了解食堂。
(二)专职监督检查:餐饮服务中心设专职监管人员对委托经营食堂每日巡查(日检查表见附件1),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对委托经营食堂的违规行为按照《后勤保障部引进社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合同相关内容实施处罚。
(三)餐饮服务中心检查:按照工作标准每周对委托经营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周检查表见附件2),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派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委托经营食堂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四)服务质量监督办公室检查:不定时对委托经营食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派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向后勤保障部相关负责人汇报,对委托经营食堂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每月对委托经营食堂进行师生满意度问卷调查,并及时反馈餐饮服务中心。餐饮服务中心按照合同,对师生满意度未达标的食堂予以处罚和处理。
(五)后勤保障部领导、学校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不定时检查。由后勤保障部质量监督办公室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派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同时抄报后勤保障部餐饮服务中心,对委托经营食堂的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同时对履职不力的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进行追责。
第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对委托经营食堂实施年度考核,考核从合同履约情况,餐饮服务中心各项制度的落实及遵守情况,整体卫生及周边责任区域卫生情况,餐饮服务中心要求的整改情况,食堂工作人员整体要求,服务标准落实情况,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满意度问卷调研,掌上兰大吐槽吧、一站式服务大厅投诉、校长信箱等渠道投诉回复及时率及整改情况,学生权益部门监督内容等十个指标维度进行。
第五章 委托经营食堂违规罚责与奖励条例
第十五条 委托经营食堂违规责罚根据合同规定及《后勤保障部引进社会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执行,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处罚程序:检查方根据违规情形,提出处罚建议;餐饮服务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办公室,由计划财务办公室在月财务结算时按处罚额从营业额中直接扣除。
第十七条 委托经营食堂季度或年度考评达到优秀的,后勤保障部给予优秀餐饮服务企业荣誉奖牌或荣誉证书等表彰。
第十八条 委托经营食堂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以上优秀的,在合同到期后优先考虑与其进行续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委托经营食堂管理办法(试行)》(后勤保障部发〔2018〕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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