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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公用房资源,规范公用房管理,提高公用房利用率,根据《兰州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大学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后勤保障部所辖范围内产权属学校所有的各类用房、场地等不动产资源,不包括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留学生宿舍、教室、公共会议场馆。按使用方向,分为办公用房、服务用房(库房、值班室等)、经营性用房(含场地)、员工宿舍四类。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公用房实行统一配置、二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负责后勤保障部公用房配置、管理和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是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部长的领导下,代表后勤保障部对所有公用房建立台账,进行配置和管理,监督公用房的日常使用。

第六条 材料采供科负责出租出借公用房合同(协议)的审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合同的归档、备案等。

第七条 能源管理科负责出租出借公用房所发生的水、电、暖、气等费用的收取,负责全校各类售卖机的统筹管理(不包括其他部门因业务延伸安装的售卖机,例如:天猫超市售卖机、自助洗衣机、学生公寓饮水机等),售卖机产生的收入全额上缴后勤保障部。

第八条 经营性用房和场地的出租出借由公共设施中心、物业服务中心(榆中校区)、能源管理科负责。具体管理区域(范围)如下:公共设施中心负责城关校区东区、城关校区西区、一分部、二分部(以下简称“城关校区”);物业服务中心(榆中校区)负责榆中校区;社会企业、自助洗衣机、直饮水机、修理厂等性质特殊的场地出租出借,按属地原则和业务相关性由相关部门各自负责。

第九条 人力资源科负责员工宿舍的统筹管理、调配。

第十条 各科(室)、中心根据本部门实际,负责本部门公用房的管理,承担安全等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管理

各部门办公用房根据人力资源科核定的部门人员编制数、人员的职务级别等指标,核定面积。人均面积不超过以下标准: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标准(平方米/人)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管理

服务用房指各部门值班室、库房、配电室、地下室、自行车棚等。服务用房必须首先满足后勤保障工作需要,由后勤保障部统一调配使用,不得安排员工长期住宿、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管理

(一)经营性用房指经后勤保障部同意出租出借的公用房。经营性用房应在保证后勤保障服务、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以租赁方式进行管理,由被授权的部门代表后勤保障部与租赁方办理合同(协议)签订手续。

(二)租赁合同(协议)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合同(协议)内容须执行学校和后勤保障部合同有关规定。

(三)经营性用房必须收取租金,一般采取公开招租方式确定租赁方,按合同(协议)规定向学校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员工宿舍管理

(一)员工宿舍实行二级管理,人力资源科负责员工宿舍的统筹调配和住宿手续办理;各部门负责各自员工宿舍的安全和日常管理;物业服务中心(城关)、物业服务中心(榆中)分别负责城关校区和榆中校区员工宿舍公共区域的物业服务(包括水电暖供应、日常零星维修)。

(二)住宿标准:城关校区、一分部校区员工宿舍住宿标准为4-8人/间;榆中校区住宿标准原则上执行以下标准(见下表)。

适用对象

住宿标准

处级领导干部

2-3人/套

管理骨干

(1-2人/间)或(3人/套)

夫妻双方均为后勤保障部员工且在榆中校区工作

单间

其他人员

(2-6人/间)

(三)申请条件与办理手续

1.城关校区员工宿舍适用于满足申请条件的编制外员工,申请条件、审批流程、住宿费标准和相关要求执行《编制外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2.榆中校区员工宿舍适用于全体员工,由人力资源科结合各部门人数分配到部门,由各部门自行调配。宿舍申请条件、租金标准等执行《兰州大学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编制外员工执行《编制外员工宿舍管理办法》。

3.员工离职、调整岗位时,应通过所在部门、人力资源科办理员工宿舍腾退手续。

(四)其他要求:

1.社会企业使用员工宿舍的,由人力资源科负责与社会企业统一签订租赁合同,参照学校普通周转公寓、榆中校区教职工公寓租金标准按面积收费,水、电费按实际使用量收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由双方约定收费方式),暖气费按面积缴纳。保障性社会企业(供热、电梯维保等)使用公用房或员工宿舍,可参照编制外员工宿舍收费标准收取租金。

 序号

区域

租金标准

备注

1

城关校区西区

30元/平方米/月

建筑面积

2

城关校区东区

30元/平方米/月

3

一分部

25元/平方米/月

4

二分部

30元/平方米/月

5

榆中校区

25元/平方米/月

2.员工宿舍收取的住宿费(租金)全额上缴后勤保障部,由计划财务科设立员工住宿费项目进行管理。员工宿舍的小型修缮与维护、设备维护更新等费用从员工住宿费项目中支出。

3.员工超标准住宿或不符合申请条件但已占用宿舍的,应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调整或腾退。拒不调整、腾退的,30日内按社会企业租金标准1.5倍扣缴住宿费,30日以上按租金的2-3倍收取,直至腾退或调整宿舍。

4.转租(借)员工宿舍或床位的,将立即收回员工宿舍(床位),入住期间按照2倍社会企业收费标准收取占用费,不及时退回的,后勤保障部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收回,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公用房的使用由后勤保障部统一调配。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调换和外借,不得私自转手出租,不得私自拆除或改建。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对部门相关人员和负责人进行追责。

第十六条 各科(室)、中心每年第一季度向综合办公室报送公用房使用台账,综合办公室每年组织1-2次定期、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并适时通过网站、公告栏公示公用房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向后勤保障部新移交的公用房,相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建立档案(包括建筑面积、房间数量、类型、用途等)并向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为保证公用房信息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各部门公用房用途等发生变更,须在一周内向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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