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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保障部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后勤保障部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确认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询价表、承诺书等。

第三条 后勤保障部部长在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和期限内可代表学校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后勤保障部各科室、中心及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或内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订立、履行合同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五条 经济类合同,是指后勤保障部在对外从事经济活动过程中签订的、以经济交往和资金给付为主要内容的各类合同,主要包括买卖合同、采购合同、租赁合同、赞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修缮合同、服务合同、培训合同、会议赞助等。

第六条 人事合同,包括人事管理合同和劳动(聘用)合同。

人事管理合同是指后勤保障部与社会人才服务机构或其他合作单位签订的有关人事管理方面的各类协议,主要为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聘用)合同,是指后勤保障部与非事业编制人员签订的、证明学校与其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合同,主要包括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等。

劳务合同,是指后勤保障部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就某一劳务事项或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第七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其他类型合同,由学校办公室法务科根据合同的性质、种类、合同期限、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后勤保障部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审批、分工负责”的合同管理机制。部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副部长、各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其中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各自部门的合同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业务部门的合同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条 合同业务所涉事项部门(科、室、中心)为合同的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分析论证、洽谈、组织谈判及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等事项;负责修订招标文件;

(二)对备签合同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负责;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对合同的条款内容、合同的真实性负责;

(四)负责将合同依程序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五)负责合同的执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收集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六)负责建立合同部门分部台账,续签合同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到期且后续需签署同类合同的,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后续工作;

(七)其他与业务部门有关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材料采供科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符合招标条件的,组织OA申报、招标公告发布、资格审查、中标公告发布和投标资料、样品的保管,会同业务部门全面修订、校对招标文件;

(二)负责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三)为各部门合同事务提供一般咨询、培训和指导;

(四)全面审查合同文本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五)履行合同备案、归档程序,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分类统计、建立合同总台账;

(六)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制度,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七)其他与归口管理部门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法律顾问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其中着重审核违反义务的违约情况;

(二)对合同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督促合同业务部门进行整改;

(四)负责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合同主要业务单位,由主要业务部门承担相应职责;不能确定主要业务部门的,由部长决定主要业务部门。

第十四条 质量监督科为合同管理与履行的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在工作中对发现有廉洁自律问题的,提交后勤保障部纪委处理。

第四章  授权委托

第十五条 部长是合同的授权委托签署人。

部长可在校长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学校依法订立、履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无部长签字的合同不生效。

第十七条 部长对本人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合同订立

第十八条  公用房租赁,达到学校招标规定数额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物资、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学校明确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项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采购项目,各部门按照方便履行的原则,根据履约风险,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

第十九条 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选用,但需要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填写。国家或行业没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优先使用学校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学校未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优先使用后勤保障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 各方经协商一致对合同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采购清单、工程量清单、预算单等文件可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得以其替代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合同一般应包括如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合同关键部位的履约方式;

(三)合同标的、数量、面积、尺寸、质量、价款(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合同违约、变更、转让、解除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根据合同的种类、标的应当具备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语言应准确、严谨、简练。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的数字须同时附上大写。总合同中需分批供应的无法具体确定供货时间、数量、面积、尺寸等主要内容的,应对其从单位时间、数量、面积等内容进行表述。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原则上应约定由己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方便学校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再对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因情势变化确实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电话通知、正式文件或信函后,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业务部门、管理部门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失时,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主管领导应及时向部长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七章 合同责任

第二十八条  签订、履行合同,因失职或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后勤保障部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党纪政纪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越权或滥用委托代理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擅自放弃权利,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五)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纪律的行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损害学校利益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合同用章和归档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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