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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维修工程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维修工程项目的过程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提高维修工程管理水平,确保维修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兰州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兰州大学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结合后勤保障部实际,本着统一管理、分工实施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维修工程项目,是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包括道路、绿化、体育场地、水、电、暖、气的维修改造,房屋的装饰、装修、拆除和修缮等;或维修项目超过100万元(含),经学校相关会议确定由后勤保障部实施的维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零星维修费列入学校年度专项预算,由后勤保障部管理。经费支出内容为:

(一)主要用于为了保证学校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实现基本使用功能,不包含对非学校产权的、长期对外出租的或校办企业房屋、家属楼等维修改造。

(二)校内公共楼宇、公共设施,各职能部门和学校楼宇的公共区域等(如建筑物房屋、墙面、楼道地面、卫生间、水电等)维修改造费用原则由学校年度零星维修费支出;各学院办公室及实验室等室内的维修、改造和装修等工程费用原则上由各学院自行解决。

第四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遴选依照《兰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兰州大学校内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实施细则》及《后勤保障部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后勤保障部职责:

(一)负责维修工程的设计、立项申报、项目招标手续、合同办理工作。

(二)负责踏勘现场、编制施工方案、预算工作。

(三)负责施工管理。

(四)负责确定项目负责人。每个项目应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复杂的维修项目应安排项目管理团队,负责竣工验收、工程结算资料收集、编制、报审及归档等工作。

第六条 用户单位职责:

(一)负责提出房屋修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需求及立项配合工作。

(二)负责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及施工环境信息,并做到真实、准确、齐全。

(三)负责全面了解工程合同内容、施工进度计划及项目预算投资,积极配合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的监督,协助做好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秩序管理,保障施工环境,处理好临时用水、用电和场外道路的落实等。

(四)配合后勤保障部在施工单位入场前及时提供施工场地,提前做好向师生通告、解释说明等工作。

第七条 监理职责:

(一)负责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工程安全、质量、造价和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

1.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工程相关规范;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4.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筑材料、配件、设备及每道施工工序进行检查。

(二)负责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或工程暂停令。

(三)负责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检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职责:

积极主动配合后勤保障部分派的各项维修工作,及时响应各类紧急抢修工程的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负责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严格做好施工安全管理、施工成本控制、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合同管理及和施工有关的组织与协调等。

(二)负责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向后勤保障部、监理单位提交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工艺说明、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关键控制点等相关资料,以便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与后勤保障部项目负责人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等工作。

(五)积极主动配合各项维修工作。

(六)及时响应各类紧急抢修工程工作。

(七)及时对质保期内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

第九条 实施隐蔽工程时,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监理与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在隐蔽工程资料上确认签字。未经检查验收的隐蔽工程项目,结算时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章 立项工作管理

第十条 用户单位需严格按流程申报维修工程项目;1万元以下维修工程项目由各用户单位自行组织实施,1万元(含)以上维修工程项目由后勤保障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维修工程项目立项工作坚持“相互协同,各负其责”原则。维修工程项目涉及房间名称、使用人、用户单位及用途、房间结构等发生变更的,须在7个工作日内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涉及校园规划、建筑物外立面颜色等内容由基本建设处审定,涉及消防改造的内容由保卫处审定,涉及实验室维修改造的内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定。

第十二条 后勤保障部对维修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维修项目是否实施及确定经费来源,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后勤保障部部长办公会讨论;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讨论,最终以预算评审中心评审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 10万以内维修工程项目,且有特殊要求项目,如施工场地远离学校或高标准实验室等,使用单位通过相关会议可自行指定施工单位,立项申报时须附相关会议纪要,常规项目原则上不得自行指定施工单位;若指定施工单位的项目,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后勤保障部协助管理。

第十五条 紧急抢修项目范围及立项管理:

(一)紧急抢修项目是指校内出现的突发抢修工程,直接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师生生活,按照正常审批程序无法满足时间要求的工程项目,如管道破裂、电路故障、地面塌陷等。

(二)后勤保障部部长审核确定是否为紧急抢修项目,确定为紧急抢修的项目由后勤保障部立即组织施工单位施工,相关部门及时补充立项手续。

第十六条 维修改造工程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招投标文件精神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与后勤保障部根据项目金额并按照学校有关工作流程确定,需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预算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项目应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签订需严格按照《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可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合同,也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标准合同拟定格式合同。合同中未尽事宜需要明确的,或按照合同管理规定需要签订补充合同的,需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乙方投标时的承诺、图纸答疑纪要、工程例会纪要、变更签证单等与工程相关的文件均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施工合同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造价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依照《兰州大学外来施工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大学校园文明安全施工“十不准”》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会同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安全控制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及定期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并加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做好施工监管日志。

第二十二条 质量管理。项目负责人和用户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施工规范,开展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设备(材料)的进场验收,全面掌握项目图纸、合同内容、工期安排及预算投资,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期管理。项目负责人和用户单位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施工计划、进度报告以及合同工期检查分部分项进度,全程控制、指导项目进展,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第二十四条 现场管理。施工前告知物业服务中心,施工垃圾、围挡的放置、清运应与周边用户沟通,施工结束后要确保校园、房屋环境卫生的清洁,造成污染的必须清理,后期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浪费,提高投资效益。总资金原则上不允许超过合同金额,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内容实施,如确需改变施工内容,应按照变更流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项目负责人做好施工期间相关资料的建档工作,主要包括施工监管日志及处理问题的相关记录、工程变更单、图纸会审资料、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单位结算资料和各类综合评价表等。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维修工程涉及的固定资产,须提前完成转移、调剂或报废处置;对于保留使用且不便转移的资产,应明确现场维护责任和丢失、损毁责任;对于施工过程中新增的资产,应在维修工程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登记入账。

第六章 变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应严格管理维修工程变更。维修工程变更按照预算金额,实行分级审批。变更总额10万以内的项目,签报《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工程变更通知审批单》审批;变更总额10万(含)以上30万以内的项目,由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讨论审定。原则上不予许发生变更预算30万(含)以上的工程变更,必须发生的,需严格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维修项目因内容变更,变更预算总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大于5万的,需依照《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签订补充合同。变更其他事项依照《兰州大学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条 验收工作由后勤保障部及使用单位共同负责,金额较大或复杂的维修项目采取预验收和正式验收两步管理,验收时需提供验收资料。验收合格后后勤保障部及时将场地、固定资产等移交给使用单位。

第三十一条 预算金额1万元以内并由各部门自行实施的项目由用户单位组织验收;预算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由后勤保障部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竣工资料必须完整、齐全,且真实准确地反映整个工程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三条 维修工程的竣工资料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组卷,并经监理单位及后勤保障部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后勤保障部采供办公室统一归档。

竣工验收资料包括:

(一)工程合同的复印件。

(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中标资料。

(三)竣工图、工程联系单、变更签证单等。

(四)材料进场验收报告。

(五)工程有关材料、设备的测试报告。

(六)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七)材料的品牌、规格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验收时可根据材料的特性确定是否实施破坏性验收,相关验收成本计入工程成本。

第三十五条 验收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

(一)检查施工质量控制情况,是否具备各分项及各检验批次、数量及质量检验详细数据、隐蔽记录等。

(二)检查进场材料控制情况,是否具备各类材料及半成品批次、数量、质量证明,钢筋、水泥、防水材料等复验报告及到龄期试块强度报告等。

(三)功能检查抽查结果情况,桩基检测(附报告)、防水试水、保护层抽查等。

(四)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检查是否按照合同完成各项内容。

(五)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与合同规定材料是否相符,检查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的实验报告。

(六)检验是否符合立项时的需求。

第八章 结算审核

第三十六条 学校规定的审计起点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后勤保障部进行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定案表。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审计起点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保障部应在接收施工单位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初审,初审确认后向审计处报送完整的审计资料(如有特殊情况,可与审计处协商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工程项目结算的送审实行双向签收制度,施工单位应准备完整的送审资料,包括:

(一)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投标文件、中标资料等。

(二)设备、材料的入场验收记录及相关检验报告、合格证等。

(三)开工报告、工程竣工图纸、变更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等。

(四)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后勤保障部报送结算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物业中心等部门承接的维修项目按审定金额80%支付结算。

第九章 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及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5%。

第四十条 签订合同的所有维修工程项目需按国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明确质保期;质保金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合同中有另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退还质保金时,由施工单位填写《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表》及用户回访单,经使用单位、项目负责人、后勤保障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根据合同约定退还。工程项目同时含有防水和一般维修内容的,由工程项目负责人审核确定质保金比例后,按质保期分别退还质保金。

第十章 维护保养及质保期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用户单位对使用且负责管理的楼宇、场馆、道路等建立维修、维保档案,应加强维修保养工作。维保工作的责任方、执行方为用户单位,公共区域为学校规定的相关管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 维修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后勤保障部根据工程质量保修相关条款原则上每年两次对使用单位进行回访,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产生的质量问题。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质保期内提出的问题未及时或拒绝解决的,扣除质保金并将该施工单位纳入失信名单,后勤保障部有权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继续违约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后勤保障部及用户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监督检查,应加强安全、质量、进度等巡检工作。各实施部门应主动接受检查、审计,自觉接受校内师生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项目管理不规范、制度执行不严格,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腐受贿的,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依纪依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质量管理不严格,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按部门及个人职责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诚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后勤保障部及使用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评价表,评价结果作为施工单位招标时的参考。

第四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质保期内对各自管理的工程项目质量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结果可作为以后招标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承接工程不得外包、转包,否则后勤保障部有权解除合同,重新确定施工单位,原施工单位2年内不得在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承接项目。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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