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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参照《兰州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结合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保障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保障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对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保障部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发展方向、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保障部党委会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保障部党委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学校后勤管理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保障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正确区分党政联席会议和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不能将党政联席会议和党委会议相互替代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保障部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 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后勤保障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 保障部发展规划、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 保障部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 保障部年度考核、薪酬分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等重要事项;

5. 10万元及以上资金使用以及接受5万元(含同等价值物品)及以上捐赠1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 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 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及岗位等级评薪酬分配、违规、违纪惩处中的重要事项

(三)保障部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四)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由保障部党委会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保障部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三)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四)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单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部长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保障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

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列席人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计划财务办公室负责人及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人一般应列席会议,可邀请党支部书记、部门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各中心、办公室提出分管副部长审核,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通过OA提前提交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程发送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一题一议。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通过。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本单位员工公开。重大决议和决定应向学校报告。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未能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内容及其决定。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完整记录讨论意见和会议决策过程。会后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并签字确认。相关材料及时交至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副部长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保障部各部门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报告,但在学校或保障部改变决定以前,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已做出的决定。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后勤保障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后期保障部党发〔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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