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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部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为有效推进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有序开展,落实部门和人员责任,推进项目有序建设,加快项目预算资金支付进度,结合保障部内部各部门工作职责,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申报

每年315日之前,各中心将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资金项目清单、简要描述报送综合办公室(设备类)及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维修类,由综合办公室、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召开协调会,各中心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确定以下内容:

1. 项目名称、建设内容、使用部门负责人(一般为各中心负责人)等;

2. 明确项目申报书编制要求,上报时限等;

3. 维修项目预算由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协助各中心进行编制,设备类预算由各使用部门结合历年经验,市场考察后编制;

4. 维修项目由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设备采购类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

5. 所有申报项目需经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由综合办统一上报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基建处(维修类)和资产处(设备类)。同时分管校领导全面汇报。

二、项目评审

(一)教育部专家评审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教育部专家评审由财务处会同基建处(维修类)、资产处(设备类)负责组织实施。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各使用部门需全程配合,确保项目顺利评审。

1. 各使用部门负责介绍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必要性、现状及维修主要内容,负责引导评审专家查看现场。

2. 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维修类项目)、使用部门(设备类项目)负责对预算编制、市场考察等情况进行介绍,并根据评审意见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对项目文本进行修订。

   (二)项目校内启动评审

1. 教育部评审后,由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维修类项目)和综合办公室(设备类项目)组织召开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协调会,确定下一年项目启动资金、付款节点、实施内容等;

2. 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维修类项目)和综合办公室(设备类项目)根据协调会议精神分别督促相关部门对项目内容和预算进行细化,经部党政会议审议后,按轻重缓急排序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提交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启动申请,申请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同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三、项目实施

财务处下达项目预算后,由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维修类)、综合办公室(设备类)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 项目使用部门负责细化维修(采购)内容,提交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维修类)和综合办公室(设备类)开展设计、市场调研、预算编制等工作;

2. 使用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提交OA申请,采供办公室协助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

3. 采供办公室负责协调项目招标事宜;

4. 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现场管理,使用部门负责现场协调监督工作;

5. 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各使用部门分别负责维修类、设备类项目验收,综合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入账等工作;

6. 综合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初审,在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原则上1个月内完成项目初审,及时报送审计处复审;

7. 计划财务办公室在收到报账资料后原则上2周内支付相关款项。

四、项目预算资金管理

1. 根据学校要求,已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内容,在项目内容建设完成后,结余资金应统一由学校调整使用。

2.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文本中有但未安排预算资金的剩余额度(在评审额度内),应由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维修类)、综合办公室(设备类)统一统计后及时反馈给使用部门;剩余额度对应的项目建设内容,确需实施的,各使用部门可在评审额度内提出剩余经费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实施内容、预算、付款节点(每年630日、930日、1215日)等。

3. 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和综合办公室在收到各使用部门提交的剩余额度使用申请后,及时汇总调整,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后报学校财务处审批。

4. 财务处审批后,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项目实施相关要求执行落实。

五、其他要求

1. 各使用部门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统筹推进本部门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每年330日前、630日前、930日前、1130日前定期召开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推进会,由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维修类)、综合办公室(设备类)及使用单位专项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2. 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实施的项目,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办公室要履职尽责,配合各使用部门推动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进度。

3. 由其他部门(基建处、资产处)负责实施的项目,后勤保障部作为用户单位,相关使用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沟通,确保达到预期项目目标。

4. 相关协调会议及党政联席会议纪要、项目文本、进展情况维修工程管理办公室(维修类)、使用部门(设备类)牵头及时报送各使用部门、采供办、综合办、计财办、有关部领导分管部领导应定期、不定期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工作。

5.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是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岗位变动移交的重要内容,要形成文字移交材料。

6. 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纳入部门及员工年终目标任务绩效考核。因工作失职、拖延造成已安排预算资金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和造成预算资金被收回的,按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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