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加强对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保障部)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兰州大学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抓苗头、管小节、纠小错,使党员干部和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奔高线,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保障部二级专责、主管、科级以上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和职工,需要进行提醒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提 醒
第四条 在干部职工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第五条 对干部职工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应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第三章 函 询
第六条 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履行职责、作风、纪律、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人进行函询了解。
第七条 对干部职工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10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委进行调查了解: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九条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干部职工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纪 律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接受提醒函询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程序和要求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干部职工提醒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障部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后勤集团关于对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后勤集团党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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