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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纪委约谈干部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后勤保障部(以下简称保障部)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主动落实“红红脸、出出汗”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兰州大学纪检监察部门约谈领导干部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保障部纪委为推动本单位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就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问题、督促整改或告诫警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  约谈根据工作需要、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了解情况、传导压力的,对有关人员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或者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监督检查、审计、巡视、巡察、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整改落实提醒改进的,对有关人员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上级和校党委、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问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人员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的;

(四)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查处不力、报告不及时的;

(五)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约谈采取个别或者集体约谈的方式,由保障部纪委组织实施。必要时,由保障部党委书记、部长进行约谈。

第八条 约谈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应当有完整的文字记录或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装入本人廉政档案。

信访、案件检查等方面的谈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提醒约谈、告诫约谈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保障部纪委根据有关批示或者审计、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纪委约谈干部审批表》,呈报保障部党委审核。

保障部纪委向约谈对象发送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人和约谈时间、地点。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谈话。

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十条 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当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反映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做出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严重违法违纪的,按程序移送问题线索。

 第十二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 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

(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约谈对象拒不服从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者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保障部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后勤集团纪委约谈干部办法》(后勤集团党发[2018]15号)同时废止。

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纪委约谈干部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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