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学校校舍是教育教学活动的载体,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直接关系到师生的身体健康,为加强学校新建及新装修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检测依据及项目
1.检测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3)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
2.检测类别
I 类: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
II类: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检测标准
二、采样检测点数的确定
1. 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小于5%,并不得少于三间;房间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2. 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按房间面积设置:
a. 房间使用面积小于50平方米时,设1个检测点;
b. 房间使用面积50—100平方米时,设2个检测点;
c. 房间使用面积100—500平方米时,不少于3个检测点;
d. 房间使用面积500—1000平方米时,不少于5个检测点;
e. 房间使用面积1000—3000平方米时,不少于6个检测点;
f. 房间使用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时,每1000平方米不少于3个检测点;
g. 在对角线上或梅花式均匀分布。
4. 注意事项
a.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b.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c.每次平行采样,测定之差与平均值比较的相对偏差不超过20%;
d. 采样点应避开通风口,离墙壁距离应大于0.5m;
e.采样点的高度: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高度相一致,相对高度0.5m~1.5m之间。
5.一般水房、卫生间不设检测点。
三、其他事项
已经装修完毕并且已经摆放家具:检测前要求被检测房间充分通风,然后关闭门窗 12 小时,至采样结束。
尚未进行装修或装修完还未摆放家具:检测前要求被检测房间充分通风,然后关闭房间门窗 1 小时,直至采样结束;或保持中央空调正常开启状态。
四、公司选择
选用公司应提供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检测,经实验室分析、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CMA(China Metrology Accreditation)计量认证空气检测评估报告。
请各中心遵照上述要求严格把控新建及新装修校舍的空气质量监测流程。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新建校舍室内空气质量管理的通知.pdf
后勤保障部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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